中国外贸垄断权是指在特定历史时期,国家对对外贸易经营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将外贸经营权集中于少数主体的一种制度安排,以下是相关介绍:
历史发展
- 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前:国家确定了“独立自主、集中统一”的外贸工作原则和方针。进出口业务全部由国营外贸专业公司垄断经营,严格按照国家计划进行,出口实行收购制,进口实行拨交制,盈亏由国家统负。1949年-1978年,只有国家指定的13家中央国营外贸专业公司有外贸经营权,其他单位都无权经营对外贸易。
- 改革开放后到2004年:外贸经营权的下放成为外贸管理体制市场化改革的核心,经历了向外贸系统内各级企业、外贸系统外的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开放的四个实质性阶段,外贸经营权管理逐步由垄断制向审批制,并进一步向登记备案制过渡。
- 2004年后: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规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后即可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国家对除国营贸易以外的货物进出口不再进行经营资格的限制,基本打破了外贸垄断格局。
典型代表
- 广州十三行:清康熙盛世开海通商后,1685年广州十三行应运而生。1757年乾隆皇帝宣布仅留广东的粤海关一口对外通商,广州十三行成为清帝国惟一合法的外贸特区,独揽中国外贸长达85年,是具有半官半商性质的外贸垄断组织。
- 国有外贸专业公司: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初期,外经贸部所属的十几家专业外贸总公司及其口岸分公司垄断着中国的外贸经营权,国内企业的产品要出口,必须通过这些国有外贸公司。
影响
- 积极影响: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外贸垄断经营有助于政府统一管理国内外经济活动,集中调动资源,有效地打破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封锁和禁运,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 消极影响:外贸垄断经营将企业的内贸权和外贸权相分离,使外贸经营权成为一种特权,不利于节约流通费用和提高经济效益,对于中国企业合理运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构成了极大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