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车牌照分电动自行车牌照和新能源汽车牌照,其条件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电动自行车牌照
- 车辆要求:申请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并纳入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 材料要求
- 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是外省市户籍人员的,还需提供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是外省市户籍人员的,还需提供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明材料)。
- 非机动车来历证明:购车发票。
- 其他: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第三联)、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新能源汽车牌照
- 身份要求:个人用户是指信用状况良好、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相关情形的下列人员。
- 本市户籍居民。
- 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自申请之日前3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来沪人员。
-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且自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来沪人员。
- 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自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籍人员。
- 车辆要求
- 一般情况:名下须既无使用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机动车,又无使用本市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小客车。
- 特殊情况:名下同时拥有“非营业性小客车”和“新能源小客车”的个人用户,转让或者报废名下“新能源小客车”,并且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购买纯电动汽车新车;名下拥有两辆及以上“新能源小客车”的个人用户,转让或者报废名下“新能源小客车”,并且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购买纯电动汽车新车。
- 信用及其他要求
- 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 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相关情形,如当前驾驶证状态为超分、停止使用、暂扣、吊销或扣留情形;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含申请日)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累积记分达到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