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邢台骑电车需要带头盔。《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相关部门也多次开展针对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整治行动,具体情况如下:
- 2022年:5月9日至15日的7:00至19:00,邢台市区交警在52个路口集中开展教育劝导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攻坚行动。
- 2023年:1月3日起,邢台市交警部门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开展对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未戴安全头盔、未悬挂号牌违法上路行为的集中整治。
- 2024年:5月20日至24日,邢台市交警支队在全市开展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头盔佩戴率提升集中行动,旨在通过对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未佩戴头盔行为进行宣教和处罚,进一步增强其佩戴头盔的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