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实行“先征后退”主要有以下原因:
遵循税收征管基本逻辑
- 维持税收链条完整性:在国内的税收体系中,增值税等税种是按照生产和流通环节逐步征收的,形成了完整的税收链条。外贸企业在采购货物时,供应商已经缴纳了增值税等税款,外贸企业支付的货款中包含了这部分税款。当外贸企业将货物出口时,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需要将之前在国内环节已缴纳的税款退还给企业,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但在操作上需要先完成征税环节,以确保国内税收体系的正常运转,再进行退税来实现出口零税率的政策目标。
- 便于税务管理与核算:先征后退的方式使得税务机关可以先按照统一的税收法规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征税,这有利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税务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和核算。在企业完成出口业务并符合退税条件后,再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退税,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出口报关单、发票等相关凭证,准确核实退税金额,避免出现税收漏洞和错误。
符合外贸企业业务特点
- 采购与出口分离:外贸企业的主要业务是采购国内生产企业的货物然后出口到国外。与生产型企业不同,外贸企业本身一般不从事生产加工环节,其进项税额主要来自于采购货物时支付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可以清晰地根据外贸企业采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凭证,准确计算应退税额,操作相对简单明了,能够很好地适应外贸企业这种采购和出口分离的业务模式。
- 贸易方式多样:外贸企业的贸易方式丰富,包括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等多种形式。先征后退政策可以针对不同贸易方式下的出口货物,在企业完成出口并满足相应条件后,给予相应的退税,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能够满足外贸企业多样化的业务需求。
实现政策导向与经济调节
- 鼓励出口创汇:通过先征后退政策,退还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在国内已缴纳的税款,降低了企业的出口成本,使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能够以更具竞争力的价格销售产品,从而鼓励企业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增加出口创汇,对推动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提升国际收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 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可以通过调整不同产品的退税率,引导外贸企业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对于国家鼓励出口的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产品,给予较高的退税率,鼓励企业增加这类产品的出口;对于一些低附加值、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降低退税率甚至取消退税,促使企业减少这类产品的生产和出口,从而推动国内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
- 避免双重征税:在国际贸易中,如果出口国不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出口货物在进口国可能会被征收进口环节的税收,同时在出口国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已经缴纳了税款,这就导致了同一货物在国际间的双重征税,增加了企业的税负,使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先征后退政策有效避免了这种双重征税情况,使我国出口货物与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在同等税收条件下参与国际竞争,维护了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 提升国际竞争力:实施先征后退政策后,外贸企业能够以更低的成本将产品推向国际市场,在价格上更具优势,有助于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增强我国外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