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并非完全不让停电车,但在一些特定区域和场所是禁止停放电动车的,具体规定如下:
- 公共区域禁停
- 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违反规定且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人员密集场所等: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家、宿舍、办公楼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在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家、宿舍、办公楼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停放或者充电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消防车通道等:禁止在建筑物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否则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道路及公共场所规范停放
- 鹿泉区规定:鹿泉区要求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停车线内规范、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影响市容环境。
- 一般规定:电动车驾驶人不得在统一施划的停车区域之外停放车辆,占用盲道、人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