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摊小电车不可以随便停。在济宁,相关规定如下:
-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非机动车应在允许停放的区域规范有序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乱停乱放。违反规定,不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在其它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的,将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 500 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全国其他地区也有类似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不得在未明确为停车区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等禁止停放区域停放。乱停乱放不仅会影响交通秩序、市容市貌,还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摆摊小电车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内,如专门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划定的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等,并按照要求摆放整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