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虽没有明确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电车充电的具体收费标准,但可依据河南省及商丘市相关政策规定来大致推断:
- 政策依据
- 充电费用价费分离:自2025年1月1日起,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 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压等级为不满1千伏的按照每千瓦时0.487元执行;其他电压等级的按照每千瓦时0.477元执行。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 服务费市场调节: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
- 费用推测
- 电动自行车:假设在商丘四院使用充电设施的电动自行车功率为300W,充电6小时,用电量为1.8度。若按照不满1千伏的居民合表电价每千瓦时0.487元计算,电费约为0.88元。若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收取的服务费为每度0.5元,服务费则为0.9元,总费用约1.78元。
- 电动汽车:以一辆充电功率为7kW的电动汽车为例,充电1小时,耗电量为7度。按照上述电价,电费约3.41元,若加上每度0.8元的服务费,服务费为5.6元,总费用约9.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