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25 年,电车不让上楼在部分情况下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违反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全国性规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以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侵占、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过失引起火灾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规定
- 《北京市消防条例》:2025 年 3 月 26 日新修订的《北京市消防条例》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提出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充电电池进入电梯,违规的个人最高可处 1000 元罚款,单位最高可处 1 万元罚款。
- 《西安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不得上楼入户,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在其他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的,将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 500 元以下罚款。
在山东济宁,虽然没有检索到市级层面针对电车不让上楼的专门立法,但任城区自 2020 年起在老旧小区改造中,就将配建自行车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作为规划审批主要内容,并要求物业公司制止电动自行车及电池上楼。此外,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济宁的高层民用建筑中,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规定且拒不改正的,会受到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