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有诸多外贸优惠政策,旨在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以下是一些主要政策:
- 支持大宗商品贸易龙头企业落户:对全国外贸百强等外贸龙头企业在该市设立区域性贸易总部机构,且设立当年进出口额达到 10 亿元以上的,最高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 支持大宗商品贸易集聚区建设:在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空港物流园区打造大宗商品贸易集聚区。对入驻集聚区年进出口额达到 1 亿元以上的大宗商品贸易企业,按照其实际租用场地实缴租金的 80% 给予支持,连续支持三年,单个企业年度上限 200 万元。
- 支持大宗商品贸易数字化平台建设:支持大宗商品贸易企业等建设数字化服务平台,单个平台系统开发费用在 100 万元以上且平台年大宗贸易额 5 亿元以上的,按平台系统开发费用的 30% 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 支持汽车出口:对年出口汽车(含二手车)不同规模的企业,按出口额给予相应标准的奖励,年出口额首次达到一定规模还会有额外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上限 1 亿元。
- 支持新能源及矿产品进出口:对进口锂、镍、钴矿等新能源矿产品以及煤炭、铁矿石等一般矿产品的企业,还有出口光伏、锂电池等新能源产品的企业,分别按进口额或出口额给予相应奖励。
- 支持化工产品出口:对出口 PVC、聚丙乙烯等化工产品的企业,年出口 1 万吨以上的按照其出口额给予 0.06 元人民币 / 美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上限 500 万元。
- 支持木材产品进口:对进口木材产品(包括原木、板材等)的企业,年进口 1 万立方米以上的,给予 100 元 / 立方米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上限 500 万元。
- 支持粮油和农副产品进出口:对进出口粮食、粮油、农副产品的企业,年进口量达到 1000 吨以上的,除享受国家补贴政策外,再按 80 元 / 吨的标准给予奖励;对依托航空口岸三个指定监管场地进口水果、水产品且年进口量 500 吨以上的企业,按照 2000 元 / 吨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上限均为 500 万元。
- 支持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对通过 AEO 高级认证的,一次性支持 30 万元;获得 RCEP “经核准出口商” 认定,额外支持 10 万元。
- 支持大宗商品贸易企业融资:对大宗商品年进出口贸易额达到 2 亿元以上且贷款额不低于 500 万元的企业进行贴息扶持,按照企业获得贷款当月 1 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60% 予以贴息扶持,若贷款利率低于 LPR 的,按实际利率的 60% 予以贴息扶持,单个企业年度上限 300 万元。